制定日期/ | 2021-12-29 | 查阅 | 1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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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 | |||
1.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 登录事项变更者须在变更之日起15天以内向管辖出入境管理局申报。
2. 滞留地变更申报: 滞留地变更时15日以内向新滞留地管辖市•郡•区政府或邑•面•洞事务所或管辖出入境管理局申报。
3. 滞留期限延长许可: 必须在滞留期限到期日前申请滞留期限延长许可。
4. 工作地变更•追加: 滞留在韩国的外国人在其滞留资格范围内变更或追加工作地时必须事先得到许可。
5. 滞留资格赋予: 出生在韩国的外国人至出生之日起90日内,因其他事由未能取得滞留资格的外国人须30日内申请滞留资格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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