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日期/ | 2021-02-19 | 查阅 | 2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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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 | |||
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的长官可向被要求强制离境的外国人签发出境命令,使其不必关押在保护所,由自己出境。签发出国命令时要签发"出国命令书",但签发出国命令书时需用预存保证金作为履行手段,即"出国命令履行保证金"的制度。 O 出入境•外国人官署的长官在考虑到对出境措施对象外国人的犯罪事实、逃亡的忧虑、人道主义原因等后,对先预存2千万以下履行保证金的条件下可以签发出国命令(一般期限为30天,无需被关押在保护所,可在外部居住)。 O 如果在出境期限内未出境或者违反出境命令的附加条件(禁止非法就业等),保证金将部分或全部存入国库。 O 对象者遵守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出境的情况,保证金将全部返还。 因违反条件等原因,部分保证金存入国库,将返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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